(2012)磁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金花诉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金花,孙计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孔金花,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东小屋村。被告孙计艮,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东小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花诉被告孙计艮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花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计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孔金花承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