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民一初解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潘宝霞与梁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一初解字第114号原告潘宝霞。被告梁强。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1)衡桃民一初保字第11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梁强的银行存款980000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强的银行存款9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三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