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鑫福临门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鑫福临门窗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锡彪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146号原告深圳市鑫鑫福临门窗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国霞,该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局局长。第三人周锡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桑植县,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行政其他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