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112号原告王建国,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城固县,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法定代表人乔智,该分局局长。上列原告诉被告行政其他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