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年光与博罗县石坝镇蓝田村老屋经济合作社、博罗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年光,博罗县石坝镇蓝田村老屋经济合作社,博罗县,石坝镇蓝田村民委员会老屋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3-23核稿人同意并呈邓院审批。邓茂军3月22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民 事 裁 定 书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4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王年光,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码:×××1335。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卢健军,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石坝镇蓝田村老屋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博罗县。负责人王德华。被告博罗县。住所地:博罗县。被告石坝镇蓝田村民委员会老屋村民小组。住所地: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年光诉被告博罗县石坝镇蓝田村老屋经济合作社、博罗县石坝镇蓝田村民委员会、石坝镇蓝田村民委员会老屋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年光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年光撤回对被告博罗县石坝镇蓝田村老屋经济合作社、博罗县石坝镇蓝田村民委员会、石坝镇蓝田村民委员会老屋村民小组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年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79元,减半交纳7089.5元,由原告王年光负担。审判长卢东明审判员罗春华人民陪审员朱小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叶嘉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