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翁天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5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某杰,系慈溪市双人电器厂业主,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翁某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翁某杰因其经营的慈溪市双人电器厂增值税进项发票不足,遂通过韩某达(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票面额6%)的方式,从潘某先(另案处理)处虚开宁波市仙龙橡塑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51760元,其中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210939.5元,已在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1年8月1日,被告人翁某杰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1年10月8日,慈溪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慈溪市双人电器厂缴纳增值税210939.5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缴纳罚款人民币316409.25元。该厂均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同案犯潘某先、韩某达的供述、慈溪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慈溪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市仙龙橡塑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览表、发票认证证明、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凭证、收据、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翁某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翁某杰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翁某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益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