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龙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方甲与方乙、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甲,方乙,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龙商初字第674号原告:方甲。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方乙。被告:许某某。原告方甲为与被告方乙、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乙、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19日,被告方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许某某担保,月息为3分。后被告返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支付至6月19日。尚欠原告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6月19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息3分计算);2、二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身份;3、借条,证明被告借款的凭证;4、银行转账交易单,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5、结婚证,证明二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方乙、徐某某在本院指定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职权向项某某取证,项某某证明:其与被告方乙、徐某某不认识,没有经济往来。2011年1月19日原告通过项某某银行账户汇款184000元给被告方乙。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方乙、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符合有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与项某某的证明相互印证,可以证明2011年1月19日原告通过项某某账户向被告方乙实际支付184000元的事实,对该部分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19日,被告方乙以资金周转需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易单向被告方乙支付了184000元。被告方乙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月息3分,并由被告徐某某在担保人一栏签名。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已经付至2011年6月19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虽被告方乙出具的借据上注明借款金额为200000元,但从原告提供的银行业务凭证足以认定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184000元。原告主张另有16000元系现金支付,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且被告方乙、徐某某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被告尚欠原告84000元,应予偿还。因双方已书面约定利息,且原告确认被告利息已经付至2011年6月19日,故原告主张利息自2011年6月20日起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3%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本院酌情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被告徐某某、方乙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某某、方乙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乙、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共同偿还原告方甲借款84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6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370元,被告方乙、徐某某共同负担19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夏晓明审判员  潘若愚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纪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