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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冲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永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冲飞,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永年县东杨庄乡刘庄村人,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14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2010年2月8日经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月22日到永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3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永年县看守所。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冲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程序,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冲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刘冲飞和李超鹏、王栋鹏、赵磊涛在永年县东杨庄乡周营村赶庙会时,与东杨庄乡太辛庄村侯利杰、侯雪飞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打斗中王栋鹏从庙会地摊上随手拿起一把菜刀,将侯利杰头枕部砍伤,李超鹏从庙会地摊上随手拿起一把钢锉,刺至侯雪飞左眉处,经鉴定,侯利杰头枕部有8cm挫裂创,已缝合,根据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六条,已构成轻伤。侯雪飞左眉处有2.5cm挫裂创,已缝合,已构成轻微伤。2010年元月31日侯利杰与李超鹏达成赔偿协议,2010年2月8日侯利杰与赵磊涛达成赔偿协议,2010年3月27日侯利杰与王栋鹏达成赔偿协议,侯利杰在收到赔偿款后,对其表示谅解。2011年1月22日,被告人刘冲飞到永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庭审前,本院通知侯利杰、侯雪飞征求其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侯利杰、侯雪飞表示对被告人刘冲飞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冲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证人侯志功、侯雪娟、周校招的证言,受害人侯利杰、侯雪飞的陈述,永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告人刘冲飞的供述,受害人侯利杰与李超鹏、王栋鹏、赵磊涛达成的赔偿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被告人刘冲飞伙同他人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刘冲飞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经调解,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告人刘冲飞案发后于2011年1月22日到永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冲飞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冲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现平人民陪审员  薛永强人民陪审员  郭晓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