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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爽平与无为县昆山乡车门新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爽平,无为县昆山乡车门新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666号原告:王爽平,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无为县昆山乡车门新矿,住无为县昆山乡车门行政村。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爽平诉被告无为县昆山乡车门新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无为县昆山乡车门新矿于2007年元月10日关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爽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