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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张××,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营山县木,现住惠州市惠城区东平林,身份证号码:512924196********,系惠州市惠城区越发搬迁服务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章利兵,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922259***。法定代表人:何××,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江朵,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的临时行驶车牌号为粤L03**号、车架号为L5E6H5D579A000××的重型作业车交通事故发生地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惠澳大道新民路段。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本院认为,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虽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但本案保险车辆(临时行驶车牌号为粤L03**号、车架号为L5E6H5D579A000××的重型作业车)交通事故发生地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本案原告张××选择在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钟浩龙审判员  刘丽强审判员  朱会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