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三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张志军与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军,刘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张志军,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被告刘瑞,男,33岁,汉族,住三原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军诉被告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军撤回起诉。诉���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天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人民陪审员  徐永孝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