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张志军与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军,刘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张志军,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被告刘瑞,男,33岁,汉族,住三原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军诉被告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军撤回起诉。诉���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天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人民陪审员 徐永孝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