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瓯梧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温州××××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温州××××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瓯梧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沈某某。被告:温州××××司。-2层)。法定代表人:吴某。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温州××××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已出具工资欠条为由,直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该欠条是由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张立华在离任后向原告出具的,并非张立华职务行为,故不能代表原被告间的结算依据。因此,原告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国平人民陪审员 黄权伦人民陪审员 张学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