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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何四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寿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四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寿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寿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四停,男,汉族,l970年10月16日生,小学文化,山西省寿阳县人,捕前住山西省寿阳县。2008年11月10日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l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寿阳县看守所。寿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四停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四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四停行至寿阳县西关街吸毒人员范某家中,出售给范某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约0.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四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何四停供述;2、证人范某的证言;3、书证:寿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2008)寿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四停非法向他人出售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四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该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四停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四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12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郝巧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