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二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焕均与被告孙德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445号李焕均,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德欢,男,出生年月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均与被告孙德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焕均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焕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焕均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