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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运盐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侯马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申请人滑豹武申请执行范双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豹武,范双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运盐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滑豹武,男,1956年4月3日出生,住山西侯马市柴金山街100号交警大队家属楼2层221号。被执行人范双锁,男,汉族,1957年2月19日出生,住盐湖区河东东街215号,身份证号:1427011957021921X。本院在执行侯马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申请人滑豹武申请执行范双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0)侯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照该判决内容,被执行人范双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滑豹武34500元及案件诉讼费用660元。本案执行费418元,在被执行人其弟代为履行了2000元后。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双锁银行账户存款3257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杨文保执行员 闫永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联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