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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张记平与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记,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张记。委托代理人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公职律师。被告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阳虎。原告张记平诉被告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后,原告张记平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记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记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记平承担。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静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