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贾光丽与汤辉、周生锋、朱存林、阮兴利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302号申请人:贾光丽,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汤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周生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朱存林,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阮兴利,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贾光丽与被申请人汤辉、周生锋、朱存林、阮兴利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光丽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汤辉、周生锋、朱存林、阮兴利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汤辉、周生锋、朱存林、阮兴利的银行存款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方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