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单县堤香水岸13号楼2单元404室,身份证号码:372925197312147743。被告牛某,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单县中心医院职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92519620401773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思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殿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