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单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单县堤香水岸13号楼2单元404室,身份证号码:372925197312147743。被告牛某,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单县中心医院职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92519620401773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思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殿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