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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郑承生与李乃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承生,李乃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郑承生。被告李乃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承生诉被告李乃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承生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乃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承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乃虎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