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文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与张新峰、董海霞、张影只、张军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张新峰,董海霞,张影只,张军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文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负责人汤树林,主任。被告张新峰,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被告董海霞,女,1981年8月5日出生。被告张影只,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被告张军峰,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与被告张新峰、被告董海霞、被告张影只、被告张军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伟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