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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02李朝霞与深圳市欧雅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许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霞,深圳市欧雅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许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86号原告李朝霞,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孟军,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兆醇,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欧雅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委托代理人刘盛荣,该司执行(常务)董事。被告许小明,男,汉族,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