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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兰清凤与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清凤,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75号原告兰清凤。委托代理人刘钢,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艳,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法定代表人屈强,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清凤与被告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清凤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清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兰清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