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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182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东风诉被告张已早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顺勇审 判 员  李 继人民陪审员  左少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