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182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东风诉被告张已早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顺勇审 判 员 李 继人民陪审员 左少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