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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闫妍与张立新、吉林省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磐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妍,张立新,吉林省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磐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闫妍。被告张立新。被告吉林省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磐石支公司。负责人厉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妍诉被告张立新、被告吉林省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磐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闫妍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吉林省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磐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磐石支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妍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磐石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崔丕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