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民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晓华与被执行人王凤明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华,王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华,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凤明,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赵晓华与被执行人王凤明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凤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均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王凤明。在银行初查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王凤明在银行存款,本院将存款扣划至本院,2011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王凤明主动来本院领取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从扣划的执行款中支付18400.5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薄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