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初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定边某某商业银行诉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1798号定边某某商业银行。被告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定边某某商业银行诉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不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