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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任春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任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催字第3号申请人:任春华。申请人任春华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支行号码为本票号码4030337520010381,票面金额贰拾叁万捌仟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1月13日,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均为任春华的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任春华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程煜峰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莉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