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苏鸣瑞与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鸣瑞,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77号原告苏鸣瑞,曾用名苏明瑞,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仇秀斌,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慧群,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告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林丽君,该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该司总经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