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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698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3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茂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