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执民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市镇海信汇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海富船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市镇海信汇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海富船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俊峰运输有限公司,刘涛,刘振田,王素琴,刘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本区城河西路32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34383-9。法定代表人钱建伟。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信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大运路1号F-311室,组织机构代码:76146810X。法定代表人刘涛。被执行人宁波市海富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曙区解放南路63号6幢,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0。法定代表人张宽富。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俊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定海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070600。法定代表人邹林林。被执行人刘涛,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刘振田,男,1953年4月5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王素琴,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刘露露,女,1992年5月4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信汇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海富船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俊峰运输有限公司、刘涛、刘振田、王素琴、刘露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信汇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海富船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俊峰运输有限公司、刘涛、刘振田、王素琴、刘露露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2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