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章信法与楼水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信法,楼水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700号原告:章信法。委托代理人:方卫义。被告:楼水校。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信法与被告楼水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信法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信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章信法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