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沂南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胡法章与刘强、陈子正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175号申请人:胡法章,男,汉族,1944年12月16日生,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刘强,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陈子正,男,1976年7月3日,住山东省临朐县。申请人胡法章与被申请人刘强、陈子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子正驾驶的刘强所有的鲁GB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子正驾驶的刘强所有的鲁GB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道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