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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四密与被执行人张富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四密,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杨四密,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富,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吉林省。申请执行人杨四密与被执行人张富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在银行初查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张富在银行存款,本院将存款扣划至本院。2011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张富主动来本院领取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主动给付申请人20000元,并从扣划的执行款中支付3517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薄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