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三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639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佟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