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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杜保明、李秀贞等与丁志辉、赵啊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98号原告杜保明,农民。原告李秀贞,农民。被告丁志辉。被告赵啊彬。本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景民一初字第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百零九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志辉所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韩立岩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