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闫让宽诉党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让宽,党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闫让宽,男,生于1957年1月27日。被执行人党志强,男,生于1968年11月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8)陇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15日前依照生效判令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15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38元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党志强和申请执行人闫让宽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现被执行人已经依照生效调解及和解协议全部执行完毕返还借款义务。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闰让宽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党志强继续履行各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陇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