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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自旺等十七人与李伟润、郭生成、王自义、陕西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旺,卢宗强,卢宗袖,虎维吉,石学强,耿天龙,耿灵浩,李怀军,李世宏,张应录,强月红,姜秀琴,蔡国政,蔡世华,耿鹏祥,田培贤,邢彩兰,李伟润,郭生成,王自义,陕西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刘自旺,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卢宗强,男,汉族,1960年6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卢宗袖,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虎维吉,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原告石学强,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耿天龙,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耿灵浩,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李怀军,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李世宏,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张应录,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强月红,女,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姜秀琴,女,汉族,1952年10月14日出生,不识字,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蔡国政,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蔡世华,男,汉族,1956年4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耿鹏祥,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田培贤,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原告邢彩兰,女,汉族,1956年4月19日出生,不识字,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诉讼代表人田培贤,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诉讼代表人李世宏,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李伟润,男,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庆城县。被告郭生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被告王自义,男,汉族,农民,住庆城县。被告陕西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旺等十七人与被告李伟润、郭生成、王自义、陕西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面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