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亚凤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凤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亚凤,女,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7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亚凤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亚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亚凤于2007年6月27日向中信银行北仑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后于2007年7月12日至同年9月9日期间,使用该信用卡通过虚假消费套现的方式透支共计人民币14272元。被告人黄亚凤在2007年7月29日至同年12月24日之间累计还款人民币3610元。还款逾期后,中信银行北仑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人黄亚凤催讨,被告人黄亚凤在明知欠银行透支款且银行多次向其催讨的情况下,采取变更联系方式、住址等方式躲避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黄亚凤于2011年10月31日归还了中信银行北仑支行欠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中信银行出具了欠款结清证明。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亚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被告人信用卡申请表、被告人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表、中信银行北仑支行查找催收记录、被告人还款承诺书、还款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亚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亚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亚凤已归还全部欠款,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亚凤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