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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伊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孟思晗申请孟祥文婚姻家庭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思含,孟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孟思含,女,2006年7月2日生,汉族,学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邱百娜,女,1985年5月2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孟祥文,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思含与被执行人孟祥文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邱百娜与被执行人孟祥文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孟祥文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伊环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志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冬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