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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64-1号原告达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阳县分公司诉被告庞某某掌、龚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阳县分公司,庞某某掌,龚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64-1号原告达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阳县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分公司经理。被告庞某某掌,男,陕西省紫阳县。被告龚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阳县分公司诉被告庞某某掌、龚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阻拦申请人正当施工行为,排除妨害。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庞某某掌、龚某某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停止对原告达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阳县分公司施工阻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明代理审判员  王洪波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继卫-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