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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知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冬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杨冬华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29号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413121)。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港工业园区B区。法定代表人:虞金锁。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委托代理人:周永健。被告:杨冬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冬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冬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