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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过武祖与浙江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武祖,浙江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617号原告:过武祖。被告:浙江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柯西工业园鉴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6391743-1。法定代表人:陈水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过武祖诉被告浙江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过武祖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过武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过武祖撤回对被告浙江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过武祖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