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胶南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董茂金与张亮、崔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茂金,张亮,崔坤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87号原告:董茂金,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住胶南市。被告:崔坤美,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董茂金与被告张亮、崔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宝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亮、崔坤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茂金诉称:2010年5月7日,被告张亮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约定若逾期未还应按每日借款本金的10%支付违约金、利息及因此产生的其他一切相应费用等,陈良尧提供担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被告张亮、陈良尧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追加崔坤美为本案被告,并撤回对被告陈良尧的起诉。被告张亮、崔坤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被告张亮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约定若逾期未还应按每日借款本金的10%支付违约金、利息及因此产生的其他一切相应费用等,被告张亮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婚姻证明等在案为凭,业经开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亮借原告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张亮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张亮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按照年息5.4%的四倍计算利息,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亮、崔坤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董茂金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207元,并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5.4%的四倍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两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