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董双景,黄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102-1号申请执行人李进,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纺织城支行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董双景,西安铁路分局西安铁路段工人,被执行人黄继萍,系被执行人董双景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的(2011)灞民初字第016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双景、黄继萍向申请执行人李进支付借款本息3084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87.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326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1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