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俐娟与陈晓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杨俐娟,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0342。被告陈晓勇,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04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俐娟诉被告陈晓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俐娟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晓勇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俐娟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