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杜大为与西安秦砖汉瓦视觉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大为,西安秦砖汉瓦视觉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杜大为,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秦砖汉瓦视觉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李宪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伟,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杜大为与被告西安秦砖汉瓦视觉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砖汉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杜大为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仲案字(2011)328号裁决,杜大为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大为,被告秦砖汉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大为诉称,2009年9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其在被告处工作,岗位为工程部经理。在职期间,原告一直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从未理睬。截止原告离职前,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的月工资为3800元。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9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1800元。被告秦砖汉瓦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系民事合作关系。原告是以被告的名称对外承揽工程,被告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管理费之外的工程款均归原告所有并支配。即使双方为劳动关系,原告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从2008年2月起算,原告在2011年7月申请仲裁早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告提供的证明系个人打印,利用关系私下盖章,被告并不知情。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开始陆续挂靠被告公司,以被告的名义承揽装修工程。2011年7月18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1800元。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仲案字(2011)328号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于2010年11月15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原告于2009年9月至2010年11月在被告处工作,担任工程部经理一职。被告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出鉴定申请。被告提供了原告签字的借款单及收条,以证明其与原告之间一直为合作关系,但该借款单及收条的日期均在2009年之前。被告未提供其公司2009年9月至2010年期间的工资表及考勤表,亦未提供有关公章的公司管理制度。上述事实,有证明、雁劳仲案字(2011)328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原告在2009年9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虽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鉴定申请。被告认为该证明系利用关系私下盖章,其并不知情,但并未提供其公司的相关公章管理制度。被告主张双方一直为合作关系,但其提供的借款单及收条均形成于2009年之前,且未提供其公司的工资表与考勤表以反驳原告在其公司领工资的事实。因此,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依法确认原告的主张,双方自2009年9月起至2010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月工资为3800元,在职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期间双倍工资的差额,应为418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秦砖汉瓦视觉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大为支付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4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换香审 判 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