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执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田晓龙与杨宝良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晓龙,杨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0031号申请执行人田晓龙。被执行人杨宝良。担保人夏凤英(曾用名夏凤荣)。本院在执行田晓龙与杨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夏凤英(曾用名夏凤荣)在案件执行期间,自愿为被执行人杨宝良提供保证,现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担保人夏凤荣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田晓龙承担执行款6000元的给付责任。担保人夏凤英(曾用名夏凤荣)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田晓龙清偿债务6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金生代理审判员 孙绍军代理审判员 刘静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