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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尚德学与毕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德学,毕志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尚德学,农民。被告毕志有,农民。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被告借原告款18000元,经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提起诉讼。现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德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连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