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聂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聂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994号原告王某,女,住定州市。被告聂某,男,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孩子抚养及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东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