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潼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肖青侠与穆冬凌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青侠,穆冬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潼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肖青侠,女,1935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改变,女,1958年11月12日,汉族。被告穆冬凌,女,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青侠与被告穆冬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青侠以妨碍已不存在,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青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肖青侠负担250元。审判长 王淑娥审判员 佟均停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庆斌 来源:百度搜索“”